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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雲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」第二十六條、第三十三條條文,業經雲林縣議會109年3月10日第19屆第8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決議三讀通過及報經內政部核定在案,並經本府109年8月10日府行法一字第1092903736A號令公布,檢送上開修正條文乙份,請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20/8/12
發文日期:2020/8/10
發文字號:府行法一字第1092903736B號
主旨:修正「雲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」第二十六條、第三十三條條文,業經雲林縣議會109年3月10日第19屆第8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決議三讀通過及報經內政部核定在案,並經本府109年8月10日府行法一字第1092903736A號令公布,檢送上開修正條文乙份,請查照。
說明函: 依地方制度法第32條第2項、內政部109年7月29日台內營字第1090813338號函核定文,及雲林縣議會109年3月16日雲議議臨8字第1090000563號函辦理。
正本:本府各單位、本府所屬一級機關、本府所屬二級機關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
副本:雲林縣議會(含附件)、本府行政處(文書科請刊登公報)(含附件)、本府行政處
(法制科)(含附件)
附件:
  • 令-修正雲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26條、第33條條文
  • 雲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26條、第33條修正條文